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
操作规程》的通知
宁工信规范发〔2019〕3号
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各合作银行: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和管理暂行办法》(宁经信规范发〔2018〕4号),做好工业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现将《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3月2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撬动和激励作用,明确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规程,依据《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和管理暂行办法》(宁经信规范发 〔2018〕 4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一、贷款备案
1.申请。企业根据通知或自身经营情况自主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开区经发局推荐上报,经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形成名录库,推荐给合作银行。
2.审贷。合作银行收到推荐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应按本机构的企业贷款审查审批程序,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向企业说明原因。
3.备案。合作银行于每月末向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 报送当月的贷款发放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贷款发放机构名称、贷款合同编号、借据编号、贷款金额、利率、放款日期、贷款用途、是否为名录库内企业等)。托管机构对于单户贷款不超过5000 万元,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30%的予以备案。未予备案的企业贷款不适用于《暂行办法》。
二、考核配资
(一)考核方式
托管机构按季度对合作银行的贷款发放情况和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托管机构形成《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XX 季度贷款考核情况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审核后向各合作银行通报,并作为调整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依据。
(二)配比标准
1.贷款余额只统计名录库内企业单户5000 万元(含) 以下且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超过5000 万元的按5000 万元计。承兑业务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2.贷款余额超过存入风险补偿金10 倍的,按超出额度的10%配比风险补偿金。
3.贷款余额未达到已存入风险补偿金10 倍的,按照差额的10%对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予以调减。
4.对于按基准利率发放的贷款,按5%的比例多配比风险补偿金,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按2%的比例多配比风险补偿金。
5.对于存入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后半年内未向名录库内企业发放贷款的合作银行,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予以收回。
(三)配资
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考核情况向托管机构下达调整风险补偿金存放的通知,托管机构按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三、风险补偿
(一)风险补偿金补偿
1.申请。贷款出现逾期,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积极催收,催收无果按司法程序提请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可申请补偿,并向托管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申请及审批贷款时的相关资料(以银行归档资料为准);
(3)贷款借款合同、借据、款项划转等放款证明材料;
(4)该笔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
(5)贷款逾期后的催收情况,本息归还情况说明及相关工作材料;
(6)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初审。托管机构收到银行的补偿申请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并在《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意见。
(1)审查贷款逾期企业情况;
(2)审查贷款发放时间、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投向、贷款种类等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
(3)企业贷款逾期,银行是否积极追偿;
(4)是否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
(5)企业是否是推荐的企业,是否是按要求备案的企业;
(6)补偿额度是否超出已存入风险补偿金的30%;
(7)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3.审核。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托管机构提交的补偿意见进行审核,并在《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意见。
4.复核。财政厅对补偿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意见。
5.拨付。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表》的最终审核意见,向托管机构出具书面划转通知。托管机构根据书面通知划转风险补偿金。
(二)风险补偿金核销
1.债务追偿。风险补偿金补偿后,银行应继续履行债务追偿程序。托管机构每月定期与银行沟通,跟进后续追偿情况,并按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追偿情况。追回的资金按《暂行办法》规定返还至各账户。
2.呆账核销。银行对于形成呆账的贷款按程序核销,并向托管机构报送相关核销凭证。托管机构督促银行及时提交呆账的核销凭证。
3.补偿审核。托管机构审查银行核销凭证的真实性,向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核销意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审核后,报财政厅复核。
4.风险补偿金核销。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财政厅的最终复核意见,向托管机构出具书面通知,对于核销部分做为对银行该笔不良贷款的最终补偿,并从风险补偿金中予以核销。
(三)不予补偿的情况
未按要求向托管机构报送备案信息的贷款;申请风险补偿贷款备案前已为借新还旧、展期、再融资等已列入关注类的贷款; 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贷款;已获得过补偿的实际控制人,后续再以其他主体申请同一类型贷款的;违反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