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工信规范发〔2018〕1号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厅会同财政厅修订了《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0月24日
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和引导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平稳较快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年度预算中列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含环保节能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宁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第四条 贴息范围
(一)对列入当年自治区重点项目名录范围的,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落实到位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二)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确需支持的工业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落实到位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上述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程序确定并正式公布的自治区重点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不在补贴范围内。
第二章 贴息方式
第五条 贴息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对贴息范围第一款中的项目,以落实到企业的贷款额度(以银行审核为准)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贷款贴息计算公式:
贴息额度=贷款额度×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月数/12
(二)补贴期限按照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时间计算,超过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给予补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月份给予补贴。重点项目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不超过600万元。对自治区重大项目、高新技术等项目,视年度贴息专项资金总额的使用情况,经审核后其中长期贷款原则上在贷款期限内,可以每年享受贴息一次。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履行社会责任评估情况较好。
(二)企业须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产品能耗在能耗限额以内。
(三)企业涉及行业要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2018年)》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具备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印发年度贴息资金申报指南。各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工信、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二)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实项目建设情况,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资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上报的企业和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支持重点进行审核、筛选。
(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各贷款银行对企业贷款合同签订额度、实际放款额度以及贷款时间予以确认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企业资金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备案、核准等审批文件、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资料原件,根据银行确认的贷款信息结合资料审核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六)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下达贴息资金计划。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贴息资金由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职责:
1.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2.会同工信厅组织项目筛选和评审。
3.会同工信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计划。
4.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自治区工信厅职责:
1.确定贴息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
2.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筛选和评审。
3.会同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计划。
(三)各市工信局、财政局职责:
1.对申报企业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资料和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
2.两部门联合对获得贷款贴息项目的实施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流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联合颁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经信技改发〔2017〕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