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1-01-15 | 来源:融资服务平台

银保监发〔2021〕1号



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2020年1月8日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银保监会“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统筹监管资源,统一监管规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制。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遵循银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制,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同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监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二)明确职责。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划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职责。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各银保监局对所承接属地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

  (三)事权分级。结合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状况,将行业影响较大、风险把控难度较大的监管事权保留在银保监会,日常监管事权授权各银保监局承担。银保监会与各银保监局加强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切实防控风险。

  (四)失职问责。银保监会与各银保监局各司其职,充分履行对所属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所监管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问题,存在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三、监管对象划分

  人身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9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52家。详见附件1。

  方案印发后,属地监管公司注册地发生变更的,根据注册地对银保监局监管权责进行调整。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监管对象划分进行必要调整。

  四、监管职责划分

  (一)行政许可职责划分。

  1、银保监会负责所有人身保险公司筹建、开业、解散、破产、合并、分立,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备案;负责直接监管的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2、银保监局负责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许可事项。涉及注册地(住所、营业场所)跨辖区变更的,审批过程中,原属地银保监局应征求迁入地银保监局意见;人身保险公司在辖内设立(筹建、开业)、撤销省级分公司审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等事项审批过程中,应征求该人身保险公司所属监管机构意见。

  (二)日常监管职责划分。

  1、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完善行业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开展市场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统筹负责跨境监管交流与合作;负责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相关日常监管工作。

  2、银保监局负责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以及银保监会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其他监管工作。

  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监管职责划分进行必要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效承接。各银保监局要高度重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深入研究风险特征和监管规律,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手段全面了解所承接机构状况,摸清风险底数,与银保监会相关机构和功能监管部门有效衔接,明确监管重点和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结合方案内容,对相关处室职责、人员编制等进行调整,配齐配足工作人员,加强监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监管职责有效承接。

  (二)完善制度流程,统一监管标准。银保监会相关机构和功能监管部门加快完善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和系统建设,统一日常监管流程和标准。编制行政许可操作指南,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核要点,加强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培训,提升银保监局监管能力。

  (三)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上下联动。银保监会相关机构和功能监管部门与各银保监局之间搭建信息收集、汇总、共享平台,全面掌握人身保险公司信息,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机制,协同做好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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