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便函〔2022〕406号
各有关生态环境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以下简称试点地方)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充分发挥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作用,提高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质量,提升气候投融资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试点地方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入库项目标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