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体系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2-07 | 来源:融资服务平台

  宁政办发〔2022〕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设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体系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设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体系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实施方案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生力军。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深化大数据开发利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长效机制,对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要求,为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体系,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金融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重大决策部署,在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着力归集共享全量信用信息,着力完善融资信用服务网络,着力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着力筑牢信息数据安全底线,增强金融机构利用信用信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充分共享。以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需求为目的,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能力为手段,充分发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全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推动公共信用服务和市场化征信服务协同发力,为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提供数据基础。

  创新应用,防控风险。推动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错位发展,充分发挥各平台自身优势,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

  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构建政银企高效对接、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调动引导金融行业各方力量,合力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按照信用信息共享清单范围归集使用信用数据,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使用权限和程序,切实加强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通过5年的努力,全区深度贯通、高效对接、以信促贷的“1个数据中心+N个服务平台+X个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体系基本建立,数据归集整合水平显著提高,信用融资新模式、新产品、新服务不断涌现,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便利度大幅提升。力争3年新增信用贷款500亿、服务25万家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5年新增信用贷款1000亿、服务30万家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聚焦信用信息归集,建设全量信息服务枢纽

  (四)打造信用信息数据中心。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推动信用信息全归集、信用代码全到位、信用记录全覆盖、信用平台全联通、信用公示全上线,打造覆盖区内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各级行政区域的自治区信用信息数据中心。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健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上联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横向对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和各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向下贯通区内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国家数据、行业数据、地方数据互通共享,形成全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体系“数据枢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各市、县(区)以及自治区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明确的信息种类、共享内容、优先共享方式、责任单位(详见附件1、2),主动对接、畅通渠道、完善标准,加快向自治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推送各类信息数据,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状态)、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各类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用信息纳入共享范围。鼓励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责任单位:37项数据由附件2的责任单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六)优化信息归集共享方式。各市、县(区)以及自治区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安全可靠、条块结合、高效便捷的原则,积极对接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自治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优化现有各类数据归集方式,完善数据归集共享的具体标准、工作流程、推送频次,灵活多样的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避免多头报送、重复工作,确保数据及时有效归集共享。自治区行业数据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充分利用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和渠道,将数据“总对总”对接到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市、县(区)的相关数据,由各地级市及宁东管委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负责归集整合后,对接推送到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建立国家数据、行业数据、地方数据校验核查机制,对相关单位、市、县(区)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重复提供。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37项数据由附件2的责任单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三、聚焦服务功能提升,健全融资信用服务网络

  (七)构建信用信息服务网络。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为基础,以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为支撑,引入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上线服务,形成全区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网络。自治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要根据有关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建立信息使用长效机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向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现有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发挥行业优势,聚焦主业、错位发展、开拓创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并将相关信息使用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融资信用服务格局。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结合实际新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及时对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上线提供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运营推广“信易贷”宁夏总站。发挥“信易贷”宁夏总站信用信息全、覆盖面广、时效性强的优势,以信用为核心要素,重点聚焦自治区重点产业、重大项目,以及文化旅游、健康养老、人力资源、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融资场景,引导接入机构创新开发基于信用信息和大数据技术的“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实现以信促融、善融惠企、兴产筑信、产融共生。(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九)完善宁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发挥宁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入驻金融机构数量多、覆盖广、业态全的优势,立足平台服务中小微企业定位,完善政银企协调联动机制,着力解决信贷投放“中梗阻”问题,引导金融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重点聚焦线上信用融资、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服务场景,建设乡村振兴、绿色金融、区域特色、快服贷、纾困贷款等专区,积极推动我区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优化提升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要充分利用平台信息资源和政策性融资资源优势,围绕重点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创业创新基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聚焦电子信息、新型材料、清洁能源等重点产业,引导接入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促进金融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探索市场主体信息授权使用机制。自治区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监管,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依法依规取得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授权后提供信用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过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取得信息主体信息采集及查询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数据价值挖掘,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十二)加快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强化企业信用画像、关联分析,实现融资精准对接、有效风控,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精准“画像”。鼓励接入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科技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发展属地征信机构,做好征信机构的培育与备案,充分发挥征信机构在信息共享、行业与地方信用平台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用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创新信用融资产品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加快信用信息服务与新技术的深度融合,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积极与接入机构开展联合建模和产品研发,充分发挥信息增值作用。引导接入机构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围绕先行区建设、重点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创新信贷产品,减少对传统抵押品的依赖,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银税贷”“政采贷”“宁科贷”等“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探索风险缓释补偿机制。依托“信易贷”宁夏总站建立风险缓释补偿机制,健全信用贷款风险分担补偿相关制度,探索利用自治区服务业引导资金,对在平台上撮合对接的信用融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合理分担信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探索建立信用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行担保、再担保、国担基金、合作银行等多层次风险分担模式,实现全区风险分担业务全覆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深入推进“总对总”融资担保业务合作。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加大信用贷款支持政策的含金量,建立多元化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缓释和共担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构建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有效监测获贷企业信用状况,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提升金融纠纷处置效率。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聚焦主体权益保障,筑牢信息数据安全底线

  (十六)规范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精神,确保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公开公共信用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信用修复配套机制。自治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要加快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的信用修复机制,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以及其他重要业务应用系统接口对接,协同处理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结果数据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中及时更新。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为信息主体提供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所有信息的免费查询功能,并公布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相关标准和程序,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在线申请信用修复。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反映企业重整情况,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融资等资格。(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夯实信息数据安全基础。自治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要做好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安全监控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系统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前安全评估和接入后安全管理。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国家部委、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衔接,设立工作专班推动相关信息共享,定期统计、分析自治区工作进展、成效、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做好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强化通报考核。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通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信用贷款规模、平台融资规模、信用信息归集、“信易贷”对中小微企业覆盖面、政府支持政策等方面落实情况,并纳入部门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和高质量发展考核。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要探索建立接入机构评价机制,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重点举措落实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等开展多维度综合性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到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综合评价。

  (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创建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强化正面引导,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部门、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作用,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融资对接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体系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全方位推广信用融资产品及服务,积极发动中小微企业注册使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附件: 1.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

  2.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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