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风险补偿金
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为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提供增信、分担损失代偿补偿的资金。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设立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
立即申请
  • 介绍
  • 托管机构信息
  • 申请条件
  • 贷款相关规定
  • 风险控制及补偿
  • 第一条

    工业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在风险补偿金增信作用下,向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发放的贷款。

  • 第二条

    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在宁夏行政区域内,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 第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向合作银行存入风险补偿金,做好风险补偿金的日常跟踪管理,确保风险补偿金安全、有效运行。

  • 第二条

    风险补偿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归属风险补偿金专户,可用于支付托管机构管理费用,依据自治区经信委每年对托管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年50万元。

  • 申请工业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2.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记录,无银行贷款违约记录;

    3.申报项目贷款的企业,要有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按有关规定,需要办理节能、土地、规划、环评、安评等手续的,要提供相应材料;

    4.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 第一条

    自治区工信厅按协议约定委托托管机构向合作银行存入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1:10的比例提供信贷资金。风险补偿金采取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期限暂定为2年。

  • 第二条

    单户企业原则上贷款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除开展抵押、担保等传统贷款方式外,合作银行可组合运用保证保险、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创新性贷款方式。

  • 第三条

    鼓励合作银行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允许合作银行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对企业贷款利率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由企业与合作银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对上浮超出基准利率20%(含)以内的利息,且按期归还本息的贷款,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 第四条

    对未达到贷款发放约定比例的银行,根据实际发放的贷款同比例进行调减。对于按基准利率发放的贷款可适当提高比例配比补充风险补偿金。

  • 第一条

    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责任由政府、合作银行按照3:7的比例共同承担,且政府风险责任以存入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额为上限。

  • 第二条

    经备案的企业贷款本金发生逾期时,合作银行应积极催收,催收无果可按司法程序提请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可申请风险补偿金代偿。风险补偿金代偿额以生效的判决文书确定的应支付贷款本息按比例确定。

  • 第三条

    合作银行持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向托管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托管机构根据代偿申请,提出代偿意见,报自治区经信委审核后,并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划转代偿资金。

  • 第四条

    当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代偿金额超过存入该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额的30%时,暂停该银行新增工业企业贷款发放。已报备的贷款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代偿后,银行应继续履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回的资金在扣除必要费用后,按各自分担比例返还至银行和托管机构在该行开设的风险补偿金账户。

  • 第六条

    合作银行在追偿程序履行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对形成呆账的按程序核销,并向托管机构报送相关核销凭证。

  • 第七条

    对于合作银行追偿无果且按程序核销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金已代偿部分作为该笔不良贷款的最终补偿,托管机构将相关凭证报自治区经信委审核,经财政厅同意后从风险补偿金中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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